车辆之间并未发生直接碰撞,驾驶人是否无须担责?11月12日,记者从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,该市近期接连发生两起“无接触交通事故”。尽管涉事车辆未发生物理接触,但因驾驶人存在交通违法行为或操作不当,最终均被认定承担相应责任,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。
案例一:避让左转半挂车 轿车冲入绿化带
11月5日17时许,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大汝路与110国道交叉路口时,为避让管某驾驶的正在左转的重型半挂牵引车,急打方向导致车辆冲入绿化带。事故造成副驾驶乘客头部受伤但无大碍,车辆损失超过1万元。民警指出,虽然两车未直接碰撞,但管某左转未按规定让行直行车辆,马某某通过路口时也未减速观察,双方共同导致事故发生,因此马某某与管某承担同等责任。
案例二:电动车避让转弯轿车 操作不当摔倒
11月4日14时许,14岁的李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,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老大沙路与富民街交叉路口。为躲避杨某某驾驶的左转弯小型轿车,李某某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摔倒,本人受伤,车辆受损。
经交警认定,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,李某某因在骑行中存在过错,承担次要责任。
处理上述两起事故的民警解释,在无接触交通事故中,如驾驶人存在违法行为或不文明驾驶行为,且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,即使未发生物理接触,仍须承担相应责任。常见过错包括通过路口未减速、未按规定让行等,这些都可能成为责任判定的依据。(记者 陈思)